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3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此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95年6月2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審判長於95年8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