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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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七八0號案件裁定准予羈押,並予執行在案。惟聲請人即被告自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本院業以裁定撤銷羈押在案,故本件已無再為准許裁定停止羈押之實益,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