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5,999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