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告 郭明昇

被告 廖玉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玉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