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張依妹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7,26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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