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張依妹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7,26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