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116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519元,及其中新臺幣127,555元自民
國107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
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至民國107年06月25日止尚積欠
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信
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如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
單彙總查詢暨消費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本
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