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350號
原   告  李韋辰
被   告  許碩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0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