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820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
被   告 竣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喻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前以被告竣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婷喻以本
件所爭之票據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訴訟,因該犯
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裁定本件於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77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就刑事
部分以107年度偵字第9160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原案號為
107年度他字第5771號,參卷內107年6月25日中檢 宏陶 107偵
9160字第1079048443號函),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是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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