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乃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信超 、 葉裕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按抵押債權金額6,195萬元應徵收費用4,000元)
(二)釋明聲請人具備行使代位權之要件:查債務人徐信超對第三人(即相對人)葉裕記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於民國101年5月間即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6491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禁止債務人實行其抵押權在案,且距債務清償日期101年4月28日尚未達一個月,是難認債務人徐信超有怠於行使其權利之情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