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告 黃馨齡
郭振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 陳志峯 律師被告 黃美齡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被告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海熊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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