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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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聲請人 方怡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交裁判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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