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約定專用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上訴人 鍾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店市新殿傳奇管理委員會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確認約定專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當時(即101年3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2,880元,而上訴人係主張就上開土地上如附圖A(15平方公尺)之法定空地有約定專用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3,200元(計算式:
52,88015=793,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