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5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怡真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怡真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肆包(總驗餘淨重拾肆點壹壹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彈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扣案之IPhone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雖係供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係指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犯同條例第11條持有罪在內,聲請意旨請求依該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且該黑色行動電話1支,並非被告所有,復非屬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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