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智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略以: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於臉書公開社團郵局郵政全民開講,共同不法侵害聲請人姓氏與工作資料等個人資料法益,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等語。聲請人請求之依據係臉書公開社團郵局郵政全民開講之截圖照片6張,惟查,臉書本為一公開社群網站,用以提供不特定人得以於該網站張貼圖文,倘所張貼之文字、圖像,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以損害他人權利為目的,應無侵權行為之情事。依聲請人所陳述相對人於臉書之留言及卷附臉書之截圖,相對人於公開社團所發佈之文章,乃就事件為合理之評論,文章就其文義上並無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就其請求之聲請無理由,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