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黃秀蓮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告鈺銓觀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被告 劉利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56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詹蕙嘉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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