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41號原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謝昀成 律師被告 周盟貿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鄧啟宏 律師 呂昀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01號排除侵害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
3年11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經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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