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洪正雄 ○○○○○號1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明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求為廢棄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查第一審判決乃准予兩造為合夥財產清算之一部判決,應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不確定聲明,上訴人於此請求廢棄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徵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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