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號抗告人 何錫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