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字第6號上訴人 蔡振發 被上訴人 侯陳粉
侯來鳳 侯秋伶 侯添財 侯文輝 侯辰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35,952元,業經本院於105年11月7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9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4
5、147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