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9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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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9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美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美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18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 陳怡文 所經營之「上賀水果專賣店」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賣架上之梨子6顆(約價值新臺幣〈下同〉600元),得手後將之藏放於外套內,並另選購西瓜一塊後,至收銀櫃檯僅就西瓜部分結帳即逕自離去。嗣因該店店長 黎白雪 發現有異,遂將林美惠攔下並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當場扣得上開梨子6顆,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美惠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及告訴代理人黎白雪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暨扣案物照片。
三、被告林美惠就其確有於前揭時地,將上開水果商品置入自己外套口袋內予以竊取之情供承不諱,惟辯稱:伊所竊取者僅3顆梨子云云。惟查:
(一)被告如何在告訴人上址店內,徒手竊取梨子6顆等情,已據證人即「上賀水果專賣店」店長黎白雪於警詢時證述:我在案發日13時30分左右,發現被告在梨子攤徘徊並開始偷梨子,她將6顆梨子陸續塞入她穿的灰色外套內後,又到賣西瓜的地方買西瓜、結帳後,要騎車離開,我追出去店外請她進來,她就從她所穿的灰色外套內拿出6顆梨子等語(見警卷第25至26頁)綦詳,參以證人黎白雪僅係案發時適目賭被告下手行竊之水果行員工,與被告間夙無仇隙,亦無何糾紛可言,衡情當無甘冒偽證刑責而設詞誣攀被告所竊物品數量之動機與必要,其所為前開證述可信性甚高;復有卷附經被告簽名、其上明載梨子共6顆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之水梨6顆之照片2張可佐(見警卷第17、19、29頁),證人黎白雪所述前情,應非虛假。反觀被告先係於警詢時辯稱其係因西瓜太重,故先把西瓜吊在車上,想放完後再進來結帳,嗣於偵訊時則改稱:伊雖有竊取梨子,但只偷3顆云云,所供前後不一,已難採信。
(二)綜前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10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努力工作以賺取所需,為貪圖小利,竟率爾竊取上開商品,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業經告訴人代理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足證(見警卷第29頁),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復考量其僅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非佳,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自述係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新法相關規定。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上開梨子6顆固屬其犯罪所得,惟既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