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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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彭湘羚受刑人吳建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湘羚因受刑人吳建平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1年9月11日繳納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102年1月10日上午9時25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5794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於102年5月28日為警緝獲歸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資料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現已緝獲,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