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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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HIHANG
NGUYENDUCANH上述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LETHIHANG」、「NGUYENVANDAT」之中華民國居留證、「LETHIHANG」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NGUYENVAN
DAT」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LETHIHANG、NGUYENDUCANH分別所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1552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偽造「LETHIHANG」之中華民國居留證、「LETHIHANG」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張,為被告LETHIHANG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偽造、「NGUYENVANDAT」之中華民國居留證、「NGUYENVANDAT」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各1張,為被告NGUYENDUCANH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由本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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