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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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慧
陳伸如共同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 律師 曾本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461號、104年度調偵字第2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美慧、陳伸如(下稱被告2人)明知「戰甲太子(三太子)」串珠公仔,係告訴人 陳秋蘭 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Q版三太子神明公仔」係告訴人 莊秀雲 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陳秋蘭、莊秀雲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而侵害上開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2人竟共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㈠於民國103年間,在不詳地點,重製莊秀雲上開「Q版三太子神明公仔」1尊。㈡復於103年間某日,向 黃雅君 購買陳秋蘭上開「戰甲太子(三太子)」串珠公仔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以參加附表所示之展覽競賽,以公開展示供不特定人瀏覽之方式,而侵害陳秋蘭、莊秀雲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2人前述所為,分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前述告訴人與被告2人均已經和解,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祥銘附表┌──┬────────┬───────┬──────┐│編號│時間│展覽、競賽名稱│作品/著作權││││/地點│人│├──┼────────┼───────┼──────┤│1│104年5月1日至5月│新一代設計展之│「戰甲太子(│││4日│「金點新秀設計│三太子)」/││││獎」/台北市世│陳秋蘭││││界貿易中心├──────┤││││「Q版三太子│││││神明公仔」/│││││莊秀雲│├──┼────────┼───────┼──────┤│2│104年5月7日至5月│台中A+創意季/│「戰甲太子(│││12日│台中文化創意產│三太子)」/││││業園區│陳秋蘭││││├──────┤││││「Q版三太子│││││神明公仔」/│││││莊秀雲│├──┼────────┼───────┼──────┤│3│104年5月15日至5│青春設計節/高│「戰甲太子(│││月24日│雄駁二藝術特區│三太子)」/│││││陳秋蘭││││├──────┤││││「Q版三太子│││││神明公仔」/│││││莊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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