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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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玉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壹片及販售目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玉蘭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0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鬼虐殺」1片、販售目錄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0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鬼虐殺」1片,經海樂影業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陳正剛 就其專業知識為鑑定,確認上開光碟並無來源識別碼,與正版明顯不同,為盜版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憑,又扣案之上開光碟
1片及販售目錄1張,均為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及證人 洪英展 指訴甚詳,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沒收,從而,此部分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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