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7號債權人 藍少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逸凡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請求之利率(法定利率為5%,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