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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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本勇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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