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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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補字第32號
原告 劉禹葶
被告 劉恆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清單(如附件)上各項請求物品之現在價值分別為何及其相關估價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所有之物品,原告雖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之補正狀所附清單(如附件)列出欲請求被告返還之物品,惟並未記載其各項請求物品之現在價值分別為何及其相關估價證明資料,本院前於111年9月18日、111年10月31日通知被告補正上開資料,然原告迄今未補正,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