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3號

原告 黃仲宏

兼訴訟

代理人 范姜建成

被告 季維揚

訴訟代理人林晉嘉

複代理人 鄧道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4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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