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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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甲○○、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壹元;相對人乙○○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2%,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孟瑩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裁判費用│75,052元│├──┼─────┼─────────────────┤│二│公示送達│500元│││登報費││├──┴─────┼─────────────────┤│合計│75,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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