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773號債權人見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詳細之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