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69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浚浤科技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一浚浤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其公司名稱已更改,請一併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