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72號原告 卓錫勳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6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交易網站、鑽石陽光網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諾亞交易網之會員蝦丸」、「鑽石陽光網站之會員帥的被人謀殺」,尚無法得知本件被告係指何人,其起訴對象顯屬不明。而本院依原告聲請向網路家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調「諾亞交易網之會員蝦丸」之身分,該人所填具之會員資料係屬胡亂填寫,非真實個人資料,至「鑽石陽光網站」依原告所提出之網頁,可認係屬大陸地區之網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諾亞交易網之會員蝦丸」、「鑽石陽光網站之會員帥的被人謀殺」二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併同該二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