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MaryE.原告美商奧多比公司法定代理人Gregory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杉榕代理人郭慧雯被告昱廷資訊有限公司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柯顯卿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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