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86號原 告 黃春美 被 告 吳蜀章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