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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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黃春美
被   告  吳蜀章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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