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瓊興 、 吳向民 、 吳溫華妹 等3人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
(計算式:1,000元×3人=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