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瓊興吳向民吳溫華妹 等3人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
  (計算式:1,000元×3人=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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