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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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繼志
張貴金俞勝富張萬興張德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0年度偵字第9584號、101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
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賭資新臺幣柒萬壹仟元、天九牌壹副、骰子叁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584號、101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被告張貴金、俞勝富、張萬興、張德景、 余繼志 賭博案件,前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先後於民國101年5月9日、102年4月4日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之賭資新臺幣(下同)71000元、天九牌1副、骰子3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俞繼志、張貴金、俞勝富、張萬興、張德景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0年度偵字第9584號、101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先後於101年5月9日、102年4月4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其偵查卷宗無誤。扣案賭資71000元、天九牌1副、骰子3顆,分係在賭檯處之財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