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嘉能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蔡嘉能因傷害、詐欺、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4年5月26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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