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禾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泰禾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登記不符)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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