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哲銘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甘哲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3年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本院於103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3年7月15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