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92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中│103年8月15日│28,726元│JD0000000│││限公司戴英祥│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