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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