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2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高孟鎔 (原名:黃
孟鎔)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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