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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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國小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泓志
陳瑞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高分院、 簡志瑩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雄國小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