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4286號
原 告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高嘉鴻
李佩貞
被 告 國際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衍濱
呂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同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經主管機關以臺北
市政府民國101年3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2447300號函解散
登記,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60
頁),是被告即應行清算。又被告並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
,並向管轄法院聲報(見本院卷第23頁),且被告之章程就此
部分亦無特別規定,亦有被告公司之章程附卷可查(見本院卷
第72至74頁)。準此,應以被告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
以之為被告公司之代表人,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被告經營旅遊業,代客購買國內外機票為其業務之
一部,而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間向原告訂購航空機票,共17
張,價款總計新臺幣(下同)305,218元,原告業已如數交付
機票。詎料,被告竟未依約付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
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價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5,218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被告並未向原告訂購機票,本件係原告與被告員工
私下成立買賣契約者,雖被告於原告所提出之機票購票確認單
上蓋公司章,然係受脅迫所蓋;且觀諸前開購票確認單上所載
訂購人為 陳嘉惠 ,故本件買賣契約關係應存在於陳嘉惠與原告
間,被告無須支付價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前開價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機票購票
確認單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44頁),
被告對前開機票購票確認單上被告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由其親
自蓋立,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僅辯稱:是因原告派人脅迫,
其不得已而蓋用等語。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被告辯
稱前開機票購票確認單是受原告派人強迫而蓋章確認等情,既
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就其所主張上述有利於己之事實,
負舉證之責任。然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空言抗辯,不
足採信。況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
撤銷其意思表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1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
2條第1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縱認被告係被脅迫而蓋用
印章,然在未為撤銷其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前,其在前開機票購
票確認單上蓋章確認之行為仍屬有效。本件並未見被告撤銷意
思表示,是被告亦難以據此為由拒付款項。而前開機票購票確
認單既已記載被告曾於100年11月9日、同年月11日,向原告購
買機票,則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價金
,自為可採。
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5,218
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所訴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合計3,31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