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上訴人三重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來通 被上訴人 侯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38,345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A1面積108.87平方公尺+A2面積15.68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2,082元+(B1面積2.79平方公尺+B2面積4.25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7,600元+(C1面積139.14平方公尺+C2面積11.76平方公尺+C3面積13.88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7,600元=21,838,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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