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94號上訴人 陳永輝
李碧連 被上訴人 陳添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5,952元【計算式:(1平方公尺+48.44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60,800元=3,005,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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