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湯蓮蕉 被告 黃國超 上列被告因106年訴字第3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歆喬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