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原告 侯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人 律師複代理人 魏英哲 律師被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來通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三重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編號C3面積13.88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3面積13.99平方公尺」。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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