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呈林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茵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泳勝 訴訟代理人 袁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68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呈林印刷事業有限公司1,112,5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報頭下刊登道歉啟示2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莊茵茵202,9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兩項訴之聲明請求給付金額部分合計為1,315,5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而前揭訴之聲明第一項其中關於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示部分,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7,06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4,068元,原告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