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3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上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手機貳支,應發還予被告。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有之手機二支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7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美虹